麻醉品

义项:具有麻醉作用的药品
麻醉品

麻醉品是麻醉药品的简称,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并形成瘾癖的药品,主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及合成麻醉药类等[1]。它与手术中使用的麻醉药概念不同,成瘾性是其核心特征[2]。因兼具镇痛价值与依赖风险,各国都将其列为特殊管理药品,在保障医疗供应的同时实行严格管制[3]。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麻醉品即麻醉药品的简称,在早期文献中两个词常被当作同义词使用,现代学术文献和法律文件则主要采用“麻醉药品”这一表述[2]。按其药理与法律特征,它指对中枢神经发挥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或滥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与精神依赖性、能够成瘾癖的药品[4]。

麻醉药品与麻醉药不是同一类概念。麻醉药俗称麻药,指能使整个机体或局部暂时、可逆地失去知觉和痛觉的药物,本身不产生依赖性;麻醉药品则因成瘾性而受到专门管制[2]。在中国,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并列为四类特殊管理药品[1]。

具体范围以目录方式界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目录由主管部门动态调整[5]。2013 年 11 月 11 日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 年版)》共列入 121 个品种,其中中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制剂与提取物为 27 个[1]。

原理

麻醉药品的主体是阿片类物质。这类药物与体内阿片受体结合,受体分为 μ、δ、κ 三种亚型,均为 G 蛋白偶联受体;激活后抑制腺苷酸环化酶、减少钙离子内流并促进钾离子外流,使神经元超极化而降低兴奋性[6]。

从通路看,镇痛通过三个层面实现:在脊髓后角抑制痛觉信息上传,激活脑干至脊髓的下行抑制系统,并在高位中枢减弱痛觉传导与情绪反应[7]。μ 受体除介导镇痛外,还关联呼吸抑制、欣快感与躯体依赖,这解释了此类药物作用与风险并存的原因[8]。

吗啡是其中的代表药物。它于 1803 年由德国学者泽尔蒂纳从阿片中分离,得名于希腊梦神摩耳甫斯;1902 年其化学结构被确定,核心为氢化菲骨架,酚羟基与醇羟基的取代会明显改变镇痛强度与体内过程[9]。

发展历程

国际管制始于 20 世纪初。1909 年在上海召开的万国禁烟会促成了 1912 年《海牙鸦片公约》,这是首份针对精神活性物质的国际法文件;此后国际联盟时期又陆续签订了多份补充公约[10]。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出现了一批合成麻醉品,其中最重要的是德国科学家于 1937 年开发的美沙酮与哌替啶[10]。由于原有公约难以覆盖这些新物质,1948 年通过了《合成麻醉品议定书》,到 1951 年已有 14 种新物质被纳入国际管制[10]。

1961 年 3 月 30 日,联合国会议在纽约通过《麻醉品单一公约》,合并取代了此前所有关于麻醉药品的条约,并把管制范围扩大到原料植物的种植;1972 年的议定书对其作了修正[11]。该公约确立的目标是使这类药物仅用于医疗与科学目的,并设立国际麻醉品管制局作为监督机构[12]。此后的《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与《1988 年公约》与之共同构成现行国际药物管制框架[11]。

中国方面,1996 年 1 月卫生部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列入 118 种药品;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一步确立了从生产、经营到使用的全流程管理[13]。2013 年版目录将品种调整为 121 个[1]。

应用

临床镇痛是麻醉药品最主要的用途,对癌症等伴随剧烈疼痛的疾病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4]。吗啡被视为治疗严重疼痛的强效镇痛药代表,可经口服、静脉、皮下等多种途径给药,缓释制剂可延长给药间隔[14]。

芬太尼、舒芬太尼、瑞芬太尼等合成药物起效快、作用时间短,主要用于麻醉与术中镇痛,也用于患者自控镇痛及经皮贴剂治疗慢性疼痛[6]。可待因镇痛作用弱于吗啡,其镇咳作用与吗啡相近,因此也用于止咳与轻中度疼痛[15]。

戒毒治疗是另一类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与戒毒机构出于戒毒治疗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国家确定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3]。此外,此类药物还用于止泻、抑制咳嗽反射等,如地芬诺酯、福尔可定均属目录内品种[16]。

局限

麻醉药品的作用不能与全身麻醉划等号。阿片类药物的镇痛在意识清醒状态下完成,不引起意识丧失,因此不能替代吸入麻醉药或静脉全麻药完成外科手术。

药理上存在明确短板。反复给药会产生耐受,需不断加大剂量才能维持原有效应;突然停药则出现烦躁、流泪、出汗、肌肉痉挛、呕吐腹泻等戒断表现[15]。呼吸抑制是最危险的急性反应,由脑干 μ 受体介导,使呼吸中枢对二氧化碳的敏感性下降,与其他中枢抑制剂合用时风险显著升高[15]。

长期使用还可能诱发痛觉过敏,即痛阈下降、疼痛被异常放大,表现为剂量增加而疼痛反而加重[17]。镇痛谱也有偏向,对钝痛、持续性内脏痛效果较好,对神经病理性疼痛则可能反应有限[15]。

在管理层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使用单位须设专库或专柜储存,处方权需专门取得,这些措施限制了其可及性[3]。目录之外的未列管物质则存在另一类问题:新精神活性物质在被列入管制前不属于麻醉药品范畴,监管手段相应缺失[5]。

参见

  • 精神药品 —— 与麻醉药品并列的另一类特殊管理药品,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 吗啡 —— 阿片类麻醉药品的代表品种,广泛用于严重疼痛治疗。

  • 阿片受体 —— 介导麻醉药品镇痛与依赖作用的一类 G 蛋白偶联受体。

  • 麻醉药 —— 手术中使机体暂时失去知觉的药物,与麻醉药品概念不同。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中国对麻醉药品实施全流程管理的行政法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 1961 年通过、奠定国际麻醉药品管制体系的基础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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