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

义项:金融机构的存款活动
储蓄

储蓄是个人将自己所有的、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存入储蓄机构,由储蓄机构出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存款人凭凭证支取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按规定支付本息的活动[1]。在中国,储蓄的对象限于个人,公款不得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2]。它既是居民安排当前消费与未来支出的一种方式,也是银行体系重要的资金来源,其规模与结构会影响货币供应量的形成[3]。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按中国现行行政法规的表述,储蓄指个人把归其所有的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交给储蓄机构,机构开具存折、存单等凭证,个人日后凭这些凭证提取本金与利息,机构则依约定支付本息[1]。这一定义把储蓄限定在个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款人只能是自然人,资金的来源须为个人自有[2]。

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口径与此相衔接,把储蓄存款解释为个人客户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期与定期存款;更宽口径的住户存款还包括住户部门通过保证金、个人委托业务沉淀资金等其他方式形成的存款[4]。在日常使用中,储蓄也泛指居民把收入中未用于消费的部分留存起来的行为,但在金融统计与法律文本里,它指的是有明确凭证和偿付义务的存款关系[2]。

原理

储蓄在银行账簿上表现为负债:存款人把钱交给机构,机构同时取得一笔可运用的资金,并按牌告利率或约定利率付息[1]。利息计算分两种方式,活期存款、零存整取、通知存款等按积数法计息,整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等定期性质存款按逐笔计息法计算[5]。

定期存款的利率以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利率为准,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若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改按支取日挂牌的活期利率计息,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存单利率执行[5]。活期存款则按季结息,每季末月 20 日为结息日,按当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并转入账户[5]。

存款进入银行体系后还会参与货币派生。银行发放贷款时,通常不交付现金,而是在借款人账户上记入一笔金额,由此产生与贷款对应的存款,这类存款称为派生存款[3]。存款人将款项转付他人后,收款方又存入银行,银行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留存一部分,余额可继续放贷,如此循环,最初的基础货币可扩张为多倍存款[3]。在简化条件下,这一倍数约等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倒数,即 $K=\frac{1}{r}$,其中 $r$ 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若把超额准备金率 $e$ 和现金漏损率 $c$ 纳入,实际存款乘数约为 $\frac{1}{r+e+c}$[6]。


flowchart LR

A[存款人存入资金] --> B[银行按准备金率留存准备金]

B --> C[余额发放贷款]

C --> D[借款人账户形成派生存款]

D --> E[支付后回流银行体系]

E --> B

上述扩张并非没有边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人提取现金、企业与社会公众缴纳税款都会削减可用于继续放贷的资金,银行自身还要保有超额准备金并消耗资本,因而实际派生规模低于理论倍数[6]。

发展历程

中国对储蓄活动的规范以行政法规为核心。1992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以第 107 号令发布《储蓄管理条例》,其中明确储蓄的构成要件、凭证形式与不得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的要求;该条例后经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7]。1993 年 1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执行该条例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界定储蓄存款为个人存入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并列举了公款的具体范围[2]。

2015 年 2 月 17 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该条例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确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本金与利息合并计算[8]。至此,储蓄关系除合同与利率规则外,又叠加了一层以基金方式运作的风险处置安排。

应用

储蓄在实务中按存期与存取方式分为若干品种。活期储蓄不约定存期,可随时存取,人民币 1 元起存,按季结息[9]。定期储蓄则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与通知存款:整存整取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一般 50 元起存,存期分 3 个月、6 个月、1 年、2 年、3 年、5 年六档[10]。

零存整取按月存入固定金额,一般 5 元起存,存期分 1 年、3 年、5 年,漏存需在次月补齐[9]。整存零取一次存入本金、分期支取本金,一般 1000 元起存;存本取息一次存入本金、分期支取利息、到期还本,一般 5000 元起存[10]。定活两便存入时不约定存期、可随时支取,按实际存期对应档次计息;通知存款则需在支取前一定时间通知银行,分为一天与七天两个品种,个人起存金额通常为 5 万元[10]。

就银行经营而言,存款构成其负债端的主要来源,阶段性上调利率、推出专属存款产品是常见的吸存手段,多集中于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机构[11]。这类调整往往与年初信贷投放的资金需求、定期存款到期规模相关,业内观点认为在净息差处于低位时,持续提高负债成本的空间有限[11]。从宏观看,居民购买理财、基金、保险等资管产品而分流的银行存款,最终仍会以各种形式回流银行体系[12]。

局限

储蓄的偿付以机构正常经营为前提。存款保险的保障是限额的,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只能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并非由基金全额承担[8]。同时,被保险存款范围也有边界,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不在保险之列。

在收益方面,定期存款的利率在开户时即被锁定,存期内市场利率上调不会分段计息;若提前支取,提前部分只按活期利率计息,流动性需求与利息收入难以兼得[5]。从货币层面看,存款派生能力受准备金率、现金漏损、信贷需求与资本充足状况共同约束,银行不能仅凭吸收存款无限扩张信用[3]。此外,以返还现金、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被规范性文件所禁止,抬价吸存会推高机构负债成本[13]。

参见

  • 储蓄管理条例 —— 规定储蓄定义、凭证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是本词条的规范依据

  • 存款保险条例 —— 确立存款限额偿付与存款保险基金安排的行政法规

  • 存款准备金 —— 决定银行体系存款派生倍数的制度工具

  • 派生存款 —— 银行资产业务衍生的存款,与原始存款相对

  • 货币乘数 —— 描述基础货币扩张为货币供应量的倍数关系

  • 利率 —— 储蓄计息与资金价格的核心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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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6-10-28T18:54:2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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