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

义项:中国科技企业资质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中国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开展研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据此经营、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居民企业的一种资质认定。[1] 经认定的企业可依《企业所得税法》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这一认定成为科技型企业普遍争取的政策资格。[1][2] 该资质的现行制度依据是 2016 年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1]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三个特征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落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之内;企业围绕这项技术持续投入研究开发并推动成果转化;企业依托由此形成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开展经营。同时,企业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港澳台地区不适用该办法。[1]

该办法给出了八项必须同时满足的认定条件:注册成立满 1 年以上;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对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属于规定的技术领域;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不低于 10%;近 3 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按销售规模分别不低于 5%、4% 和 3%,且境内发生部分占比不低于 60%;近 1 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不低于 60%;创新能力评价达标;申请前 1 年内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1][3]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把可申报的技术划分为八大类别,即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企业的核心技术须对应到其中的具体子项。[4] 不在这些领域之内的企业,即使研发投入较大,也不能进入认定范围。

原理

认定工作的运作方式可以概括为“先自评、再申报,然后由专家评审、三部门联合确认”。企业对照办法自行评估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登记并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与科研项目材料、产品技术指标材料、职工与科技人员情况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 3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1]

省级认定机构从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申报材料提出评审意见;认定机构结合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指定网站公示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1]

创新能力评价采用打分制,满分为 100 分,综合得分超过 70 分(不含 70 分)方为符合要求。四项指标及分值为:知识产权不超过 30 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超过 30 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不超过 20 分、企业成长性不超过 20 分;知识产权一项又从技术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获得方式等方面评价,参与编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最多可加 2 分。[5][6]

成长性指标以财务数据为基础折算。常用算式为 $净资产增长率=\tfrac{1}{2}\left(\tfrac{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tfrac{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right)-1$,销售收入增长率算法类似;增长率为负的按 0 分计,经营期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5]

资格自证书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3 年,期满需重新认定。有效期内,企业应于每年 5 月底前在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发生更名或分立、合并、重组、业务变化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 3 个月内报告;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且仍在有效期内的,资格继续有效。[1]

发展历程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与 2008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衔接。为落实该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8 年 4 月 14 日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并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该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7] 依据这一套标准取得证书的企业,可以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后按 15% 的税率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8]

2008 年版办法要求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并规定科技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占比、研发人员占比等人员结构指标,以及按销售规模分档的研发费用比例要求。[7] 此后,认定工作的操作细节由配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该指引同样在 2008 年印发,并随办法修订而更新。[8]

2016 年 1 月 29 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08 年版办法同时废止。[1] 同年,三部门另行印发 2016 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作为认定评审的操作依据。[3] 与旧版相比,现行办法把科技人员占比统一调整为不低于 10%,并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2 亿元两档界分研发费用比例 5%、4%、3%。[3][1]

应用

最直接的应用是税收优惠。依据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申报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 15% 的税率缴纳,低于 25% 的法定税率;资格自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生效,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1][2]

在实际运行中,这一资质还常被作为申请各级科研项目与财政资金支持、参与招投标、开展融资与并购、筹备上市时的参考条件。地方政府和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创新平台建设等环节,也常把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作为衡量企业创新能力的指标之一。[9] 认定所要求的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和科技人员管理等资料,同时也构成企业内部研发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3]

局限

认定以量化门槛和专家评分为主,因此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研发费用需按认定口径单独归集,并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这一口径与财务报表中的研发费用核算口径并不完全一致,企业需要另行准备辅助账和说明材料。[10] 创新能力评价中的技术先进程度、核心支持作用等指标由专家定性判断,分档打分存在主观空间。[5]

资格并非一次取得即长期有效。有效期为 3 年,期满须重新认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条件,可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确认不符合的取消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自不符合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申请认定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未按期报告重大变化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同样会被取消资格。[1][11]

此外,政策覆盖范围本身有限。认定只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不适用;申报企业的核心技术必须落在八大技术领域之内,领域之外的技术无法通过领域条件;注册成立不满 1 年的新设企业也不能申请。[1] 享受优惠还需完成税务手续并按年报送报表,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应优惠。[8]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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