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

义项:农村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互助性经济组织,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盈余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1]。它既不同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一般企业法人,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户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务[2]。截至2023年10月末,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有221.6万家,组建联合社1.5万家[3]。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1]。它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与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5]。它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不同,也与社区性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不同:后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不在该法调整范围之内[2]。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仅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组织,同样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5]。

法律为该组织设定了五项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1]。成员中的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6]。

原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可以概括为「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5]。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数需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一般决议由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数的10%,最低为51人[6]。

表决规则的核心是一人一票。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每位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按章程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1]。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可以设理事会,也可以设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6]。

在财务方面,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其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1]。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返还后的剩余部分再按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分配[5]。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6]。

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服务的非成员之间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1]。成员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6]。

发展历程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此获得明确的法律地位[7]。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该法,修订后的文本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并调整了扶持措施与法律责任等条款[8]。

规模扩张速度较快。截至2018年2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04.4万家,为2012年底的3倍,实有入社农户11759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1%[9]。到2020年,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220万家,辐射带动农户1.2亿户,成立联合社1万多家[10]。

数量增长的同时,规范化问题逐渐显现。2018年,农业农村部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行动,在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陕西8省30个县(市、区)开展整县推进试点,按「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提升壮大一批」推进[11]。2019年2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11]。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6]。

应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常见业务是围绕同类农产品开展产加销一体化服务。实践中有合作社在管理上采取「六统一」做法,例如统一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统一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统一采购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统一组织销售、统一承接国家涉农建设项目等扶持政策、统一开展法律文化等社会事业服务[2]。

截至2023年10月末,全国种粮合作社有54.2万家,种粮家庭农场和种粮合作社合计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37.5%;从事生猪产业的合作社13.2万家[3]。同年,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6309.2亿元,成员人均获得盈余二次返还1460.4元;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年经营服务总值8773.5亿元,成员人均享受统购统销服务1.5万元;成员中普通农户占比95.5%[3]。

合作社还可以成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6]。3个以上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可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社一票[1]。

局限

法律规定的一人一票、按交易量(额)返利等规则在实践中并不总能落实。中国农业科学院的一份研究指出,部分合作社的控制权实际集中于少数核心成员,民主管理规则受到破坏,决策趋于集权化;同时社均规模偏小且呈下降趋势,呈现「大群体、小规模」特征[10]。

「空壳社」是研究中被反复提及的问题,指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活动又未注销的合作社。上述研究估计,全国约有五分之一的合作社属于此类;基于「浙大卡特—企研中国涉农研究数据库」的一项评估则认为,尚在运行的合作社中约60%为「空壳社」,且近90%的合作社社员数量不足10人[10][12]。

盈余分配的实践与法律规定存在差距。同一项数据库评估发现,实地调研中合作社盈余分配以按股分红为主,股权集中度与按股分红比例正相关,多数合作社股权集中度较高且仍在上升[12]。融资方面,合作社常因财务制度与财务数据不健全、缺乏有效抵押资产而难以成为合格的承贷主体,业内调查显示多数合作社反映资金来源不能满足经营需求[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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