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

义项:物权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物权取得方式的一种,指不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与意思,而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或特定法律事实取得物权,与以买卖、赠与、继承为典型的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相对[1][2]。它适用于物上原本不存在所有权、或虽有他人权利但取得结果与原权利人意志无关的情形,是理解所有权归属与交易安全规则的基础[3][4]。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原始取得指物权的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学理上也称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与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继受取得构成一对范畴[1][5]。物权变动从权利人角度看即为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正是其中一种基本形态[1]。

从取得对象的状态看,原始取得大致覆盖两类情形:一是标的物上原本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取得人系第一次取得,如对自己劳动创造之物取得所有权、依先占取得无主动产;二是物上原存在他人所有权,但法律不承认该权利对取得结果的影响,而是依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直接确定归属,如征收、没收[2]。因此,原始取得人对标的物的权利不承继前手的瑕疵,这一点与继受取得明显不同[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依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即建立在这一分类之上[7]。

原理

原始取得的法律效果并不来自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由法律对特定事实状态直接赋予。其发生原因可归为几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善意取得、无主物的法定归属;基于事实行为,如先占、添附、合法建造房屋;基于事件,如孳息的分离[8][9]。正因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这类取得通常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9]。

以善意取得为例,其运行机制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以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价格、完成法定公示三项条件的满足,切断原所有权人的追及,由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依法应登记的已登记或无需登记的已交付,即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10]。

添附的归属规则则体现了效用与过错的双重考量。依《民法典》第322条,因加工、附合、混合产生的物,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过错或归属结果致他方受损的应赔偿或补偿[11]。学理上,加工物原则上归材料所有人,仅在工作价值显著超过材料价值时归加工人[12]。

发展历程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二分可追溯至古罗马法的所有权取得理论,添附在当时已被列入原始取得的方式;《法国民法典》进一步扩展了添附规则的适用范围。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沿用这一分类,并在先占、拾得、添附等具体制度上形成不同立法例。

中国早期立法通过《民法通则》第79条确立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规则,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系统规定了善意取得、遗失物处理等制度,原始取得的多数具体规则由此成型。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311条至第322条集中规定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并新增了第322条关于添附物归属的条文[10][13]。

应用

在生产领域,通过劳动创造的产品由生产资料所有人或用益人取得所有权,这是原始取得最主要的形态,也是社会财富形成的基础[14]。对于自然资源的产出,第321条明确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存在用益物权人时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交易习惯确定[10]。

在无主财产与遗失物处理上,原始取得规则用于确定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15];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规定[16]。学理与习惯法也承认,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可取得其所有权[17]。

在交易安全方面,善意取得使善意受让人在无权处分场合仍能取得物权,从而维护公示公信与市场秩序[10]。在物的结合与加工场合,添附规则用于确定新物归属并处理由此产生的补偿关系,如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时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丧失原物者可另行主张不当得利或侵权请求权[13][12]。公法上的征收、没收、税收等,同样构成国家取得物权的原始方式[18]。

局限

我国现行法对部分原始取得方式并无明文规定。先占在学理与习惯法上被承认具有取得所有权的效力,但《民法典》物权编未设先占条款,其构成要件与适用边界主要依赖理论归纳与司法实践[19][20]。取得时效亦长期未在立法中确立,相关讨论停留在立法建议层面[21]。

添附的规范供给同样较为单薄。《民法典》仅以第322条作原则性规定,加工、附合、混合各自的构成要件与法效果差别需由学理和裁判补充;加工物归属上存在材料主义与加工主义两种思路,各国取舍不一,具体案件的结论因此存在不确定性[13][12]。

善意取得的适用也有明确边界。脱离物如遗失物、盗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权利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还需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15][3]。这说明原始取得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仍须为原权利人保留救济空间。

参见

  • 继受取得 —— 与原始取得相对的物权取得方式,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

  • 善意取得 —— 无权处分场合下受让人依法律直接取得物权的制度。

  • 添附 —— 因加工、附合、混合形成新物而确定所有权归属的规则。

  • 先占 ——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 孳息 —— 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其归属适用原始取得规则。

  • 物权变动 —— 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原始取得属于其中的发生形态。

参考资料

  1. 物权变动概述 [引用日期2026-10-29]
  2. 第四章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引用日期2026-10-29]
  3. 浅谈物权变动的原理 [引用日期2026-10-29]
  4.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民法典出台后物权法是否无效 [引用日期2026-10-29]
  5. 物权的变动有哪些,各有何含义 [引用日期2026-10-29]
  6. 物权的继受取得 - 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 [引用日期2026-10-29]
  7. 【“典”醒你我】《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的规定 [引用日期2026-10-29]
  8.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民事权利取得 [引用日期2026-10-29]
  9. 一、物权变动概述 [引用日期2026-10-2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引用日期2026-10-29]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引用日期2026-10-29]
  12. 2024年9月物权法学月鉴- 学术前沿 [引用日期2026-10-29]
  13.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 [引用日期2026-10-29]
  14. 中国民法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_重庆刑事辩护律师网 [引用日期2026-10-29]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引用日期2026-10-29]
  16. content [引用日期2026-10-29]
  17. 财产所有权取得:原始取得 [引用日期2026-10-29]
  18. 12348四川法网 [引用日期2026-10-29]
  19. 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所有权(一) [引用日期2026-10-29]
  20. 【刑民先行阶段】考点打卡Day 77,今日学习民法的“无主物的先占取得&添附”! [引用日期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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