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结构
定义
治理结构指围绕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所作的组织与制度安排,涉及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法律、机构、制度与文化等方面的设计[2]。狭义上,它指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与控制关系,包括董事会职能与结构、股东权利等制度安排;广义上则扩展至管理者、员工、客户、供货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2]。
国内法律实务中,这一概念常与法人治理结构通用,被表述为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并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组成上包括依法设置的上述机构以及在治理中作用日渐加强的公司职工[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将其描述为经理层、董事会、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并认为良好的治理结构既能激励董事会与经理层追求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目标,也能提供有效监督[4]。
原理
治理结构的运作基础是委托代理关系。现代公司采取股份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比单人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复杂得多,需要一套制度来协调,由此形成公司治理理论[2]。这种代理制度在促进公司有效运作的同时会带来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侵犯委托人权利,改善治理结构的目标之一就是把这类成本降到最低[4]。
在此思路下,治理结构的典型形式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级管理层构成的“三会一层”架构,各主体权责清晰、各司其职、相互制衡[5]。以中国《公司法》为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等事项作出决议[6]。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其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聘任或解聘经理;监事会则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并可要求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6]。
表决规则构成制衡的技术细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6]。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6]。
发展历程
公司治理实践早于公司立法。历史上最早有记录的公司治理纠纷发生于1609年,当事方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与董事;而世界上第一部公司法为英国1862年《公司法》[7]。早期公司多采取所有者管理模式,随着股东能力与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矛盾显现,20世纪初“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理念兴起,治理模式由股东中心主义逐渐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7]。
1991年5月,英国一系列公司倒闭事件促使该国财务报告委员会与伦敦证券交易所成立由12人组成的公司治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92年12月发表题为《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提出外部人模式,强调外部非执行董事在内控和审计委员会中的地位[8]。1998年4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立专门委员会拟订公司治理国际基准,1999年5月其理事会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就股东权利、股东平等待遇、利益相关者作用、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董事会责任五方面作出规定;该原则不具约束力,仅供政策制定者和市场参与者参考[4]。
银行业有专门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9年9月发布《加强银行机构公司治理》指导文件,2006年2月发布修订版,2010年与2015年又相继发布和更新银行公司治理原则,2015年版包含董事会责任与构成、高级管理层、集团架构治理、风险管理、合规与内部审计、薪酬、信息披露以及监管者角色等13项原则[9][10]。
中国的治理结构随改革开放逐步成型。1993年《公司法》出台,要求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內部管理体制,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制度,以“三会一层”构造内部制衡机制;2005年《公司法》修改条款达137条,多集中于资本制度与公司治理[7]。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新修订《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允许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使监事会不再是法定必备机构,公司可在单层制与双层制之间选择[11][12]。
国际标准同步更新。2023年9月,G20领导人新德里峰会认可修订后的《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新增“可持续性与韧性”一章,并就股东权利、机构投资者作用、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董事会职责等作出更新,首次纳入气候等可持续风险的披露与董事会责任内容[13][14]。
应用
治理结构是公司制企业的通用制度工具,在上市公司中要求最为具体。中国上市公司须设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与决议事项所涉企业有关联关系时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6]。信息披露与透明度是其中的关键环节,治理框架应保证及时准确披露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等重大信息[4]。
商业银行是治理结构应用的特殊领域。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的公司治理比其他企业更为重要,并把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与独立判断、清晰的战略目标与公司价值、权责划分、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内外部审计的作用、薪酬与长期目标的一致性、治理透明度等列为稳健治理的要素[15][16]。中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另设规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会成员由其委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且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6]。
资本市场对治理结构形成外部约束。投资者通过资本市场选择投资对象,对治理良好的公司“用货币投票”,对治理结构不佳的公司则“用脚投票”,公司一旦失去投资者信赖,不仅会失去再融资机会,还可能面临经营管理团队重组[3]。
局限
治理结构的设计与实际运行效果之间常存在差距。中国公司的内部监督长期依靠监事会,但监事往往由大股东选任或操控,监事会发挥监督职能的作用并不明显;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后又出现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交叠、治理效能不高的问题[11]。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后,由于其本身是董事会内设机构,能否独立行使包括监督董事履职在内的监事会职权,仍是有待实践检验的问题[11]。
外部治理的改善并非单个公司所能完成。改善公司治理在中国是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命题,既涉及企业内部治理,也受制于外部治理环境,而后者需要更深层次的改革支持[3]。此外,国际原则本身不具备强制力,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明确其为非约束性文件,不能取代各国法律,其作用限于提供参考框架[4]。各国法律体系、企业规模与股权结构差异较大,并不存在单一的治理模式;英美模式依托发达的证券市场与分散股权,德日模式则受银行与财团影响较深,公司法上有形的组织结构作用更突出[17]。
参见
参考资料
-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完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引用日期2026-10-29]
- 漫话公司治理结构_滚动新闻_财经纵横_新浪网 [引用日期2026-10-29]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深化改革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引用日期2026-10-29]
-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性分析 [引用日期2026-10-29]
-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运作体系_国资百科 [引用日期2026-10-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引用日期2026-10-29]
- 着力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 [引用日期2026-10-29]
- content_1459920 [引用日期2026-10-29]
- bis.org 上的网页 [引用日期2026-10-29]
- 德國金融業之公司治理 [引用日期2026-10-29]
- 公司法修订系列解读——公司治理机构的重大调整 [引用日期2026-10-29]
-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日期2026-10-29]
- oecd.org 上的网页 [引用日期2026-10-29]
- 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引用日期2026-10-29]
- estfin09e(PDF) [引用日期2026-10-29]
- Banking on better controls [引用日期2026-10-29]
- t20080819_4214548 [引用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