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

义项:一种政治经济哲学意识形态
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是形成于17、18世纪、以自由为核心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统称,兼为一种政治哲学与经济理论。[1][2] 它强调个人是道德与权利的最终单位,主张以宪法和法律约束政府权力,保障生命、自由与财产等基本权利,并在经济上支持市场机制与自由贸易。[2][1] 这一思想谱系深刻影响了近代西方的宪政制度、市场经济与政治论辩,内部则分化出社会自由主义、经济自由主义与自由意志主义等分支。[1]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自由主义指以自由为首要政治价值的一组意识形态与哲学主张的集合,而非单一、严整的学说体系。[1] 有工具书将其界定为17、18世纪形成的一种思想流派,核心在于以理性为基础的个人自由与个性发展。[2] 其基本理念通常被概括为自由、平等、权利、法治、有限政府与正义等若干项。[3]

在其哲学基础上,自由主义把人视为先于社会制度存在的单位,个人主义由此构成其价值承诺的出发点。[4] 就自由的界定而言,自由主义的主流理解是外部干涉的不存在,干涉主要来自他人、团体或政府,而不是自然物。[5]

政治主张方面,自由主义者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以维护个人自由为目的,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属于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国家应实行代议制民主,权力受法治与分权制约。[2] 现代社会中的自由主义者多支持以民主共和制或君主立宪制为框架的自由民主制,并主张以开放公平的选举保障公民平等的参政权。[1]

原理

自由主义并非一套可逐步执行的操作程序,其理论构造主要沿两条论证路线展开。一条是契约论路线,以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为工具,推导政府权力的来源与边界;另一条是功利主义路线,以个人利益的加总作为判断制度优劣的标准。[3][6] 两者共同为个人自由的合理性提供了说明,并分别回应了如何从政治与经济两个层面保障自由的问题。[7]

契约论路线以洛克为代表。其论证假定自然状态中存在由自然法规定的生命、自由、财产三项权利,人们为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而订立契约、组成社会并设立政府,因此政府权力的唯一正当基础是组成社会的各个个人的同意,政府权力由个人转让的部分自然权利构成,须受个人权利限制。[3] 由此产生的政府是有限政府,其目的限于保护个人利益。[3]

功利主义路线由边沁系统表述,以趋乐避苦为人性预设,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视为社会利益,并据此主张国家权力不应过度干预个人追求幸福的活动,其范围限于保护自由与财产安全。[2][6] 经济层面的论证则由亚当·斯密的自律性市场理论承担,其要义是以自由放任作为经济组织原则,把自由主义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领域。[2]

制度层面,自由主义把限制最高权力视为保障自由的手段,其典型安排是宪政与分权:宪法由规定政府机构与分权的组织法案、以及规定人权的权利法案两部分构成,前者以权力分立为基本原理,后者以人权原理为基础。[8] 有论者指出,只有当最高权力受到自由原则的有效约束时,民主才不至于滑向托克维尔所称的多数暴政。[8]

发展历程

自由主义的确立通常被追溯到17世纪英国革命前后,霍布斯与洛克等人以天赋人权、自然法则和社会契约理论,使自由主义开始以思想体系的面貌出现;不过“自由主义”这一名称本身出现较晚,学界一般认为该概念在19世纪初才被提出。[9] 西班牙语词 liberales 最早见于1812年,指当时主张立宪政府的西班牙自由党;1816年英国托利党人开始以贬义使用该词,19世纪30年代后其用法才广泛流行。[1]

自17、18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大体经历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两个阶段。[2] 古典自由主义以洛克为奠基者、以密尔为完成者:洛克的“自由无干涉”主要针对政府,密尔的关注点转向社会,并提出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的界限问题。[5][2] 密尔把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相结合,主张有限而必要的政府干预,被视为古典自由主义向新阶段的过渡。[9] 在法国,萨伊以被后世称为“萨伊定律”的市场机制有效论阐释了自由竞争的主张,李嘉图等人接受了这一观点。[6]

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激化与1929年至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促使自由主义在应对方法上分流:一派为新自由主义,另一派为凯恩斯学派。[2] 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主张国家宏观调控的凯恩斯主义一度居主导地位;新自由主义在20世纪30年代形成理论体系,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取代凯恩斯主义成为西方经济理论主流,其核心内容为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2] 英美两国分别奉行“撒切尔主义”与“里根经济学”,推动了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化与范式化。[2]

1990年“华盛顿共识”形成后,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扩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并借助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以贷款条件的方式向拉美、苏东等地区推广。[2][7] 有研究指出,相关国家采取新自由主义改革方案后短期效果较明显,但长期问题突出,出现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动荡等后果,在苏东地区还影响了其社会主义历史进程。[7]

政治哲学方面,20世纪后期以来罗尔斯以改造后的社会契约论重构正义原则,其第一个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主张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得以社会整体功利的名义被侵犯。[10] 这一工作使规范性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在英语学界重新成为讨论中心。[10]

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自由主义理论传入中国思想界,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起过一定作用;抗日战争胜利后,部分自由主义者追求的“中间路线”未能实现,其内部随之分化。[2]

应用

在政治制度层面,自由主义的主张落实为代议制、法治、分权与权利保障等制度设计,其影响可见于美国独立战争后制定的以自由政府概念为基础的宪法,以及法国大革命中较温和的资产阶级者建立自由政府原则的尝试。[1][3]

在经济政策层面,自由主义的应用表现为自由贸易与市场机制的主张。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阐述了自由贸易原则,此后自由放任成为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核心政策取向。[1][2] 20世纪后期,私有化、市场化与自由化的政策组合被英美等国政府采纳,并在拉美、苏东等地区以改革方案形式推行。[7]

在社会政策层面,部分自由主义者主张通过向富裕阶层多征税来提供更多社会福利,以创造更为平等的社会条件,这一取向被称为社会自由主义,亦称进步自由主义、福利自由主义或现代自由主义;与之相对,原本的经济自由主义在政治光谱上更多与保守主义及右派相联系。[1]

在学术领域,自由主义的分析框架被用于政治合法性、宪政设计与分配正义等问题的研究,围绕同意原则、公意学说、正义原则与最弱意义国家形成了持续的规范性讨论传统。[3]

局限

自由主义内部对自由的理解并不统一,其自由观在数百年间不断变化,至少可区分出古典自由主义、自由意志主义与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三种基本形态。[5] 概念上的多义使“自由主义”一词在不同语境下所指各异,有研究者因此强调其涵义复杂、解释不一。[2]

以个人利益加总推出社会利益的功利主义论证受到质疑:批评者指出,把个人自由的总和等同于社会整体自由、把个人利益最大化等同于社会利益最大化,在逻辑上并不成立。[11] 罗尔斯亦以基本权利优先于功利为由反驳功利主义伦理,认为不得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名侵犯个人基本权利。[10]

民主与自由之间存在张力。民主政权可能是无限的,若不受自由原则约束,多数决定同样可能构成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暴政;自由主义的宪政安排正是为回应这一问题而设。[8] 洛克式自由观的适用范围也受到时代限制,其容忍主张主要处理政府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未涵盖个人思想、性格与价值观念之间的多元并存。[12]

在实践层面,新自由主义方案在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推行效果受到质疑。有研究认为,这类方案短期可激发市场活力、吸引资本、提升效率,但在拉美等地区长期导致贫富差距扩大与社会问题,在苏东地区则对既有意识形态建设造成干扰,因而难以充当普遍适用的转型方案。[7] 另有分析指出,新自由主义正面临理论危机与实践困境,发达国家局部回摆至凯恩斯主义,后发国家普遍寻找替代方案。[7]

文化适用性方面,有学者以中国为例指出,中国语境中的自由强调“从心所欲”须以“不逾矩”为前提,是在认同规则基础上逐步实现的自由,与西方那种外显的、抽象的个体自由观念并不相同,因而相关理论难以直接移植。[11]

参见

  • 古典自由主义 —— 自由主义的最早形态,以洛克、斯密、密尔为主要代表。

  • 新自由主义 —— 20世纪30年代形成理论体系、于七八十年代成为西方经济理论主流的流派。

  • 自由意志主义 —— 强调个人自由权利、主张最小政府的一种自由主义分支。

  • 社会自由主义 —— 主张以福利与再分配促进实质平等自由的自由主义分支。

  • 宪政民主 —— 自由主义政治主张在制度层面的典型安排。

  • 功利主义 —— 为自由主义提供论证工具的伦理学说,代表人物为边沁与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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