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
定义
同股不同权是指同一公司的股份在经济利益大体相同的情况下,所附表决权数量并不一致的一种股权安排。它与传统公司法上“一股一权”的模式相对,通常把股本划分为A类、B类两类,其中一类每股仅有一票,另一类每股可投多票,两类股份在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等方面的权利一般相同[3][1]。
在学理上,这种安排被概括为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出资比例较高的一方未必掌握多数表决权,而出资比例较低的一方可以凭高投票权股份取得对股东大会的控制[4][1]。中国内地的监管文件把这类安排称为“表决权差异安排”或“特别表决权股份”,香港的规则称“不同投票权”架构,纽交所的表述为“双层股权架构”[2][5]。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式引入类别股制度,将“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列为类别股的一种,该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6][7]。
原理
同股不同权的运作基础是分类表决。公司按章程把股份设为不同类别,每一类股份的表决权票数在章程中明确,通常规定为固定倍数,且同一类别内每股票数应当相同[5]。以常见的AB股结构为例,创始人持有的高投票权股每股可投数票,公众投资者持有的普通股每股一票,两类股份的股息与清算收益权相同[1]。
控制效果可以用简单比例说明。若高投票权股份每股附 $k$ 票、普通股每股1票,高投票权股东持有 $N_A$ 股、其余股东持有 $N_B$ 股,则该股东的表决权占比约为 $\frac{kN_A}{kN_A+N_B}$。以每股10票的架构为例,创始人只需持有约9.1%的高投票权股份,其所代表的表决权即可超过其余全部普通股股东[8]。
flowchart LR
A["公司章程设定类别股"] --> B["高投票权股份(每股k票)"]
A --> C["普通股份(每股1票)"]
B --> D["创始人/董事持有"]
C --> E["公众与其他投资者持有"]
D --> F["股东大会表决"]
E --> F
F --> G["控制权集中于高投票权股东"]
G --> H["转换、日落或资格丧失时回归一股一票"]
多数市场还设置转换与限制机制:高投票权股份一般不得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持有人转让、身故、离任或失去对持股主体的控制时,须按1:1比例转换为普通股;公司上市后也不得新发行高投票权股份以提高其比例[5][9]。
在特定重大事项上,高投票权股份通常被拉平为一股一票,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高投票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聘任或解聘独立董事与审计机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等[5][10]。《公司法》对类别股股东另设分类表决,凡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须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2]。
发展历程
同股不同权最早出现在美国。1889年,一家名为International Silver的公司同时发行优先股与无表决权普通股;1925年道奇兄弟汽车公司以双层股权架构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控制权人以不足2%的出资掌握全部表决权,引发批评[3][4]。纽约证券交易所在1926年起实际限制无投票权股票发行,而美国股票交易所与纳斯达克的态度相对宽松;1988年美国证监会推出Rule 19c-4后,双层股权结构在美国逐步获得普遍认可,2004年谷歌上市进一步推动了这一架构在科技公司中的扩散[3][4]。
香港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曾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发行制度,后因监管不足、中小股东权益缺乏保障而被废除[11]。阿里巴巴曾以合伙人制度申请在港上市未获接纳,2014年转赴纽约上市,这一事件推动了香港重启相关改革[9]。2018年4月24日,香港交易所公布咨询总结,新修订的《主板上市规则》增订第8A章,自4月30日起接受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申请上市[9][8]。
中国内地的制度突破始于2018年。当年9月,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提出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2019年科创板规则明确特别表决权股份可以上市,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不得超过普通股的10倍[11][5]。2020年1月20日,优刻得在科创板上市,成为内地首家采用该架构的上市公司;同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允许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3][11]。
应用
在境外资本市场,这一架构被大量科技与互联网企业采用。2018年7月9日,小米集团在港交所挂牌,成为香港首家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公司,其A类股份每股可投10票、B类股份每股1票;同年9月20日,美团以同类架构上市[12][13]。2018年12月,沪深港三地交易所就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纳入港股通标的达成共识[12]。
在境内,该架构主要用于科创板等允许差异化表决安排的板块。根据科创板规则,采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须至少满足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者须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并在上市前后持续担任董事,其持股合计应达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5]。上市公司还须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并允许持股10%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出议案[5][14]。
除直接发行类别股外,还存在变相实现控制权倾斜的做法。阿里巴巴只发行一类股票,但通过合伙人制度使合伙人有权提名董事会多数成员,从而形成投票权向合伙人倾斜的效果[15]。部分企业则在发行类别股的同时叠加合伙人制度或一致行动协议[15]。
局限
该架构的首要问题在于表决权与剩余索取权不成比例所引发的代理成本。少数股东以较低出资掌握多数表决权,外部控制权市场对其约束减弱,管理层与股东、高投票权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随之上升[16][4]。批评者据此认为,普通股东的投票权难以对决策形成实质影响,独立董事与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也可能被削弱[15]。
与此同时,该架构的效果高度依赖持股人的能力与状态。若高投票权持有人能力不足或判断失误,纠错机制启动较慢;持有人离任、身故或转让股份时,架构又以1:1转换回归普通股,控制权安排可能突然改变[17][5]。有研究也指出,其优势与弊端取决于配套的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与司法救济制度是否健全[4]。
在制度层面,该架构还受到适用范围和事项范围的限制。以境内《公司法》为例,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表决权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对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股表决权数相同[6][18]。科创板则规定发行人须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完成设置,上市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新设此类安排[5]。
参见
参考资料
- 双层股权结构 [引用日期2026-10-29]
- 【头条评论】进一步优化社会公众股股东分类表决制度 [引用日期2026-10-29]
- 杭高投董事长周恺秉:建议加快推进“同股不同权”在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开展试点 [引用日期2026-10-29]
- 肖圣军:双层股权结构下股利分配困境的成因及其破解方案 [引用日期2026-10-29]
- 第七期:知晓表决权差异安排 [引用日期2026-10-29]
- 【知识问答】新《公司法》系列解读(十二)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引用日期2026-10-29]
- 公司法修订系列解读——类别股和无面额股制度的引入 [引用日期2026-10-29]
- 小米WVR來港 股東要知權益|香港經濟日報 [引用日期2026-10-29]
- 港股IPO放行“同股不同权” [引用日期2026-10-29]
- 香港上市同股不同权制度解读 [引用日期2026-10-29]
- zj.gov.cn 上的 PDF 文件 [引用日期2026-10-29]
- 沪深港交易所周末同时发声!三地达成共识,同股不同权公司明年纳入港股通标的,小米、美团最受益_上市 [引用日期2026-10-29]
- 小米上市尝鲜同股不同权 雷军、林斌一股投10票 [引用日期2026-10-29]
- 投资者教育基地 [引用日期2026-10-29]
- 公司治理制度设计促进企业创新之路 [引用日期2026-10-29]
- Page 71 [引用日期2026-10-29]
- 华秀萍:国企改革与双重股权制度探索 [引用日期2026-10-29]
- 《公司法》修订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影响 [引用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