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矿山安全是采矿业中为防止矿山事故、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生产设施而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涵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灾害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等环节。它适用于煤矿与非煤矿山的井工开采、露天开采及尾矿库等生产环节,被视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2023 年 9 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1]。
定义
矿山安全指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全过程中,通过设施保障、制度建设和技术措施,使矿山生产处于不发生事故状态的工作领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其目标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并促进采矿业发展;该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均须遵守[2]。
从范围上看,矿山安全覆盖矿山建设、开采、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与爆破等主要生产系统,也覆盖防瓦斯、防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滑坡等灾害防治设施[3]。安全管理对象既包括煤矿,也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井工开采与露天开采的风险类型差异较大[1]。
原理
矿山安全的工程基础在于控制致灾因素向事故转化。井工开采须建立独立通风系统,用新鲜风流稀释并排出瓦斯、二氧化碳与粉尘;矿井设计对通风系统的供风量、风质、风速有明确要求[2]。法规还要求每个矿井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须符合安全规程与行业技术规范[2]。
对瓦斯、水害、火灾、顶板及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通行做法是先鉴定灾害等级、再实施超前治理。以瓦斯防治为例,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须先抽后建,首采区内瓦斯压力大于 3 MPa 的煤层须经地面钻井预抽,将压力降至 2 MPa 以下后方可开工建设[4]。冲击地压矿井则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并对煤层冲击倾向性作鉴定与危险性评价[5]。
监测预警是另一条技术主线。井下安全监控系统通过布置在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连续采集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等参数;一旦参数超限,系统可触发报警并执行自动断电,形成「监测—报警—断电」的联动环节[6]。在此基础上,全国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一张网」已联网接入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监控、人员定位与视频数据,可对传感器读数、入井人数和用电异常进行分析预警[1]。
从管理机制看,矿山安全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行的双重预防机制,以及按灾害程度和类型实施的分类治理[3]。监管上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体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
发展历程
中国矿山安全的制度化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 1992 年 11 月 7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并于 2009 年 8 月 27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该法设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 8 章[2]。
2010 年代以后,技术标准与部门规章逐步细化。《煤矿安全规程》对通风、瓦斯与煤尘爆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冲击地压防治等分章作出规定,并要求煤矿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7]。该规程于 2025 年 7 月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以第 17 号令公布,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4]。
2023 年 9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共 7 部分 24 项,被表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文件。该意见要求严格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 90 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1]。
2024 年,国务院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经国务院第 21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并规定国家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与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同年 4 月,国家矿山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6 年建立完整的矿山智能化标准体系、全国煤矿智能化产能占比不低于 60% 等目标[8]。
应用
矿山安全要求落实在矿山建设与开采的各个环节。法规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竣工后须经验收,不符合安全规程与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投产[2]。开采阶段则须执行相应矿种的安全规程,对冒顶、片帮、边坡滑落、瓦斯与煤尘爆炸、井喷、火灾、水害、爆破危害及粉尘等隐患采取预防措施[2]。
在露天开采与尾矿库管理中,边坡稳定是核心问题。煤矿企业须定期对露天煤矿全部边坡开展稳定性评价,达不到要求时修改采矿设计或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强边坡监测[3]。监测设施方面,全国所有在用尾矿库和全部「头顶库」已建有在线监测系统,绝大部分联网接入国家平台;现状高度 200 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均建有边坡在线监测系统[1]。
矿山智能化建设是近年矿山安全的重要应用方向,具体措施包括井下危险繁重岗位采用智能装备或机器人替代、推广无人化作业面以及减少井下人员数量[8]。与此同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被作为常态化工作推进,要求对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区域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局限
矿山安全的制度与技术体系能降低风险,但不能消除全部不确定性。矿山灾害具有隐蔽性,隐蔽致灾因素若未被查清,风险仍可能在生产中显现,因此监管要求以普查治理为前提设置作业门槛。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也决定了同一套标准在不同矿山的适用效果存在差别,规程因此要求对瓦斯或冲击危险性等级不一致的矿井按较高级等进行设计[4]。
技术手段同样有边界。监测系统依赖传感器布设与数据真实性,法规专门禁止关闭、破坏监控与报警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3]。这说明技术防线需要以数据可信和管理执行到位为前提。此外,矿山智能化建设仍存在发展不平衡、标准规范不够健全等问题,其推进程度受地区与企业条件制约[8]。
管理层面,矿山安全涉及企业主体责任、地方监管责任与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多重环节,任一环节缺位都会削弱整体效果。法规对灾害严重矿井另行要求设立专门防治机构并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正说明常规人员配置难以覆盖复杂灾害的治理需求[3]。
参见
参考资料
- 加强源头管控,防范化解风险 [引用日期2026-10-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引用日期2026-10-29]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_安全生产监管_中国政府网 [引用日期2026-10-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7号) 煤矿安全规程__2025年第28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引用日期2026-10-29]
- samr.gov.cn 上的 PDF 文件 [引用日期2026-10-29]
- 根据矿井多年生产情况来看,矿井未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 . 25.242 [引用日期2026-10-29]
- 煤矿安全规程 [引用日期2026-10-29]
-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矿安〔2024〕42号 [引用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