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捕捞

义项:渔业资源捕捞超过可持续水平
过度捕捞

过度捕捞是捕捞活动对鱼类种群的索取超过其自然繁殖补充能力、使捕捞死亡率高于可持续水平的现象,其结果会削弱种群维持高产量的能力,并可能导致资源枯竭、产量下降与生态系统改变。[1][2]按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评估,2025 年全球约 35.5% 的被评估海洋鱼类种群处于过度捕捞状态,过度捕捞率近年仍以年均约 1% 的速度上升。[3]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过度捕捞指的是捕捞活动从鱼类种群中取走的数量超过可持续水平,或捕捞造成的死亡率高于能够长期维持最高可持续产量的水平。与之相区别的“已过度捕捞”描述的是种群的存量状态,即水体中鱼类生物量过低,已难以支撑其产出最高可持续产量;前者关注捕捞强度,后者关注种群规模,两者可以同时出现,也可以单独出现。[1][4]

在渔业科学中,最大可持续产量(MSY)是判断是否过度捕捞的核心基准。它指在不使种群未来数量下降的前提下,可以长期稳定获得的最大捕获量。种群生物量处于或高于可产出最大可持续产量的水平时被视为生物学可持续;低于该水平则被视为生物学不可持续。[1][5]

过度捕捞可以发生在鱼塘、河流、湖泊和海洋等各种大小的水体中,并不局限于海洋渔业。[2]

原理

判断过度捕捞依赖两个参照点:一个是生物量参照点 $B_{MSY}$,即能够支撑最大可持续产量的最小种群规模;另一个是捕捞死亡率参照点 $F_{MSY}$,即能够长期产出最大可持续产量的捕捞强度。当实际生物量 B 相对 $B_{MSY}$ 的比值偏低时,种群被归为已过度捕捞;当实际捕捞死亡率 F 相对 $F_{MSY}$ 的比值大于 1 时,说明正在发生过度捕捞。粮农组织把 B 与 $B_{MSY}$ 的比值低于 0.8 视为已过度捕捞,但各国立法可以采用不同比率或定义。[1][6]

背后的生态学基础是种群增长随密度变化。在逻辑斯谛增长模型中,种群增长率在种群规模约为环境容纳量一半时达到最高,对应曲线上的单峰。把这一峰值对应的剩余生产量持续取出,即得到最大可持续产量;捕捞强度低于此值时种群可维持,高于此值时种群生物量会持续下降。[7][8]

按照发生机制,过度捕捞可分为不同类型:补充型过度捕捞指成熟个体的捕捞比例过高,导致补充群体的数量已不足以替代被捕走的个体;生长型过度捕捞指尚未成熟、未达到最大体型的幼鱼被大量捕走,使单位补充量产量下降。[9]此外,捕捞非目标物种造成的兼捕也会消耗资源,一次作业中连带捕获的其他生物有时可占渔获总重的很大比例。[10]


flowchart LR

A[种群生物量 B] --> B{与 B_MSY 比较}

B -->|B 高于 0.8 倍 B_MSY| C[未过度捕捞]

B -->|B 低于 0.8 倍 B_MSY| D[已过度捕捞]

E[捕捞死亡率 F] --> F{与 F_MSY 比较}

F -->|F/F_MSY 大于 1| G[正在过度捕捞]

F -->|F/F_MSY 小于 1| H[捕捞不足]

发展历程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自 1974 年起持续监测世界鱼类种群状况,目前按主要渔区评估约 450 个种群,并通过《世界渔业及水产养殖状况》每两年报告一次,把种群划分为过度捕捞、最大程度可持续捕捞和未充分捕捞。[1]在 2009 年,约 30% 的海洋鱼类资源被过度开采并超出生物安全界限,而 1974 年这一比例约为 10%。[5]

国际规则的建立经历了较长的过程。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沿海国确定专属经济区的可捕量,并通过养护管理措施使生物资源免受过度开发危害;1995 年粮农组织通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1999 年渔业委员会通过《捕捞能力管理国际行动计划》,旨在限制并逐步削减过剩捕捞能力。[11][1]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 14.6 进一步要求禁止助长过剩产能和过度捕捞的某些渔业补贴。[4]

2022 年 6 月,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通过《渔业补贴协定》,禁止对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对已过度捕捞种群以及无管辖公海捕捞提供补贴;该协定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正式生效,是世贸组织首个以环境可持续性为核心的多边协定。[12][13]据估计,全球每年对海洋捕捞活动的补贴约 350 亿美元,其中约 220 亿美元被视为有害补贴。[12]

2025 年 6 月,粮农组织在联合国海洋大会上发布《2025 年世界海洋渔业资源状况回顾》,首次评估 2570 个独立鱼类种群,结果显示 64.5% 的种群开发水平未突破生物可持续性界限,35.5% 被归类为过度捕捞;按产量加权,77.2% 的全球渔获来自可持续种群。区域差异明显:东北太平洋 92.7% 的种群处于可持续状态,南极区域被评估种群全部可持续,而地中海与黑海区域的可持续捕捞率仅为 35.1%。[3][14]全球 87% 的主要金枪鱼种群已达到可持续捕捞标准。[15]

应用

在资源评估与政策制定中,过度捕捞的判断结果被用作设定总可捕捞量和捕捞强度上限的依据。中国现行渔业法规定,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同时按捕捞能力与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这些措施分别属于产出控制和投入控制。[16][17]

在捕捞活动的时空安排上,禁渔区、禁渔期和休渔制度被广泛采用。中国自 1995 年起实施海洋伏季休渔,休渔开始时间统一为每年 5 月 1 日,并按海域分别确定开渔时间;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目标为 1000 万吨以内。[18][19]国际层面,过度捕捞概念被写入贸易规则,渔业补贴纪律以种群可持续状态为判定条件之一,形成资源管理与贸易政策的衔接。[12]

局限

过度捕捞的判定依赖充分的数据与评估能力,而多数种群的科学评估基础并不完备。研究显示,只有少数沿海国家建立起了支撑可持续渔业管理的扎实科学基础,全球多数种群的最高可持续产量缺少基于科学的估算;欧盟近三分之二的种群数据状况不足。[20]

最大可持续产量模型本身是理想化处理。现实种群受补充量波动、环境变化、种间关系与种群结构影响,平衡状态难以稳定维持;以捕捞量反推种群状态的方法在学界也存在分歧。[20][21]粮农组织也指出,渔业存在自然种群周期,在相似捕捞条件下不同时期的比值会高于或低于 0.8 这一阈值,单一比值的分类因此有不确定性。[1]

管理制度的效果还受执行环节制约。科学建议在转化为政策时常被打折扣,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在落实捕捞量建议时也面临困难;各国报告的渔业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影响对全球状况的判断。[20]此外,渔业补贴协定目前仅涵盖非法捕捞与已过度捕捞种群等部分情形,针对产能过剩与过度捕捞的补充纪律仍在谈判中。[22]

参见

参考资料

  1. 联合国 [引用日期2026-10-19]
  2. 何謂過漁現象 [引用日期2026-10-19]
  3. 粮农组织发布迄今最为详细的全球海洋鱼类种群资源评估报告 [引用日期2026-10-19]
  4. WTO 渔业补贴谈判背景 [引用日期2026-10-19]
  5. 2013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 [引用日期2026-10-19]
  6. content [引用日期2026-10-19]
  7. 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 [引用日期2026-10-19]
  8. 种群生态学理论与可更新资源的科学管理 [引用日期2026-10-19]
  9. WWF_MSY_Position_2012_final(PDF) [引用日期2026-10-19]
  10. [科普中国]-过度捕捞 [引用日期2026-10-19]
  11. WTO《渔业补贴协定》及其中国应对 [引用日期2026-10-19]
  12. 世贸组织渔业补贴协定正式生效 各方呼吁全体成员尽快完成批准 [引用日期2026-10-19]
  13. panda.org 上的网页 [引用日期2026-10-19]
  14. 粮农组织:全球海洋渔业资源部分恢复 可持续性挑战仍存 [引用日期2026-10-19]
  15. 过度捕捞: 全球三分之一鱼类种群面临危机 [引用日期2026-10-19]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引用日期2026-10-19]
  17. 新《渔业法》:海洋捕捞业的管理亮点与展望 [引用日期2026-10-19]
  18. 农业农村部:持续加大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力度 [引用日期2026-10-19]
  19. www [引用日期2026-10-19]
  20. Governing_marine_heritage_WBGU_1(PDF) [引用日期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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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6-10-19T14:14:0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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