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线

义项:沿海国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线

领海线是沿海国领海的外部界限,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表述,它是一条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都等于领海宽度的线[1]。这条线把受沿海国主权支配的领海与向海一侧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公海分隔开来,与领海基线一起构成领海宽度的两条边界[2]。由于《公约》允许各国自行确定不超过 12 海里的领海宽度,领海线的实际位置取决于该国公布的基线及其主张的宽度[1]。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领海线在国际海洋法中的正式名称是领海的外部界限,指沿海国领海向海一侧的终止线。1958 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确立的表述是:领海的外部界限为每一点与基线上最近之点距离等于领海宽度之线[3]。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用了这一定义,表述为“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1]。

由此可知,领海线不是一条凭主观意愿随意划出的线,而是由两个变量共同决定:所采用的领海基线位置,以及该国依法确定的领海宽度[2]。基线是领海的内侧边界,领海线则是外侧边界,两者之间即为领海水域[4]。

线内水域的地位与线外不同。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属于沿海国内水,而基线至领海线之间的海域是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该海域的水面、上空、海床和底土[1]。领海线以外的海域则依次可能属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2]。

原理

领海线的几何构造可以概括为“等距外推”。设领海宽度为 $w$,基线为点集 $B$,则领海线上任意一点 $P$ 满足 $\min_{Q \in B} d(P,Q) = w$,其中 $d$ 表示两点间的大圆距离[1]。用通俗的话说,把基线向海一侧平行外推领海宽度,外推得到的包络线就是领海线[5]。

因此,领海线的形状由基线的形状决定。正常基线取沿岸低潮线,得到的领海线大体与海岸走向一致;直线基线以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构成,领海线则表现为与各段基线等距的分段曲线,在基点处形成圆弧状的转折[2]。海岸线曲折或多岛屿的地段采用直线基线,可在计算上简化领海线的绘制,也便于在海图上标定[6]。

当两个国家的海岸相向或相邻、彼此间距不足两国领海宽度之和时,领海线不再按等距外推确定,而由两国协商或依中间线等方法划定分界线。按《公约》规定,在无相反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国均无权将本国领海延伸至中间线以外;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另按不同方法划界[1]。这一分界线同样需要标在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上[3]。

发展历程

领海宽度长期缺乏统一标准,各国主张的宽度差别很大,领海线的位置也随之不一。1930 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曾试图就领海宽度达成协议,但未取得结果。1958 年 2 月至 4 月,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等四项公约,其中明确给出了领海外部界限的定义,并规定了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两种测算方法[3]。

1960 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仍未能就领海宽度达成一致。1982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牙买加开放签字,其第 3 条规定各国有权确定领海宽度,上限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 12 海里;第 4 条重申了领海外部界限的定义[1]。该公约于 1994 年生效,成为目前领海线划定最主要的国际法依据[7]。

中国方面,1958 年 9 月 4 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 12 海里[7]。1992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立法形式规定,中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最近点距离等于 12 海里的线,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8]。1996 年 5 月 15 日,中国公布了第一批领海基点基线[2]。

2012 年 9 月,中国政府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2024 年 11 月,又划定并公布黄岩岛的领海基线,并于同年 12 月 2 日向联合国交存相关声明和海图[9][6]。按照《公约》,沿海国应将载明领海基点和基线的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副本交存联合国秘书长[2]。

应用

领海线最基本的用途是界定沿海国主权所及海域的范围。线内向海一侧至基线的水域为领海,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主权;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这一制度不适用于飞机[2]。领海线因此成为海上执法、航行管理和海洋权益主张的直接依据[1]。

领海线还是进一步向外推算其他管辖海域的起点。按中国法律,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距领海基线 24 海里的线,即自领海线再向外延伸 12 海里;专属经济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 200 海里[8][7]。在这一意义上,领海线划在哪里,直接影响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实际范围[2]。

在制图与行政管理中,领海线需要标注在官方海图上并对外公布,供航海、测绘和海上活动参照。直线基线的经纬度坐标通常以基点坐标表的形式发布,领海线则依据这些基点外推绘制[2]。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领海分界线,也须在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上标明[3]。

局限

领海线的位置取决于基线,而基线制度本身留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公约》允许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近岸有系列岛屿的地方使用直线基线,但只提出了“不得明显偏离海岸一般方向”“基线内海域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等原则性要求,缺乏可量化标准[1]。选择何种基线,会实际影响沿海国主张的管辖范围,也容易在相邻国家之间引发分歧[2]。

等距外推的几何定义在开阔海域较为清晰,但在海岸相向、岛屿密布或存在低潮高地的海域,基点的取舍会显著改变领海线的走向。低潮高地原则上不得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除非其上建有永久高出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已获国际一般承认[3]。这类规则的解释空间,使具体划界仍需通过双边协商或第三方程序处理[1]。

此外,领海线只划定管辖海域的水平界线,并不解决划界中的全部问题。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等情形,《公约》允许不适用一般规则[1]。对于尚未完成基线公布或划界协商的海域,领海线的具体位置可能处于不确定状态,需以各国公布的基点坐标与海图为依据[2]。

参见

  • 领海基线 —— 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领海线向内陆一侧的对应边界。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规定领海宽度上限与领海外部界限定义的国际条约。

  • 毗连区 —— 位于领海线以外、由沿海国行使特定管制权的海域。

  • 专属经济区 —— 领海线以外邻接领海、宽度不超过 200 海里的管辖海域。

  • 无害通过 —— 外国船舶通过他国领海时享有的通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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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6-10-19T13:18:1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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