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ix

义项:音乐混音再创作
remix

remix(重混、再混音)是一种音乐技术,指在已有歌曲版本的基础上重新混音、重新编配,甚至改写歌词,从而产生另一种版本[1]。它常见于电子舞曲、嘻哈与俱乐部音乐,是 DJ 与制作人的基本工作技能之一,并使同一首歌能够适配不同曲风与场合[2]。由于重混以既有录音为素材,其创作与流通同时受著作权制度约束[3]。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remix 指以一段或数段已录制的声音材料为原料,通过增减、替换、重组其中的声音段落,生成与原版不同的新版本[2]。中文常译为「重混」「再混音」或「重新混音」,其成品既可以是一首单曲的另一个版本,也可以是一整张混音专辑[1]。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规范文档将其界定为「经由重混过程,由一个或多个既有录音衍生出的音乐作品」[4]。

与剪辑、翻唱的区别在于:剪辑(edit)通常是把成型的立体声母带缩短以适应电台或市场需要,而重混则重新组合录音中的声音元素;翻唱(cover)是由他人重新演唱作品,也不属于重混[2]。在学术讨论中,学者爱德华多·纳瓦斯(Eduardo Navas)把 remix 视为一种「文化黏合剂」,认为它的作用超出素材的简单重组,并延伸到艺术与新媒体领域[5]。

原理

重混的基本操作对象是分轨。一首录音通常包含人声、鼓、贝斯、吉他与键盘等若干独立的音轨,制作人在数字音频工作站中对这些音轨单独调整音量、声像、均衡与动态,再重新组合成新的整体[1]。除此之外,还可以改变速度、音高与曲目长度,或加入回声、混响、延迟等效果[2]。

纳瓦斯把重混归纳为 3 种基本形态:扩展型(extended)把原曲拉长、留出更多器乐段以便 DJ 在舞池中衔接;选择型(selective)从原曲中挑出特定片段,删去或补入较多材料;呈现型(reflexive)则让重混版本相对原曲取得独立地位,使采样本身的手法成为被呈现的对象[6]。他以 Double Exposure 的《Ten Percent》被 Walter Gibbons 于 1976 年重混、Eric B. & Rakim 的《Paid in Full》被 Coldcut 于 1987 年重混等作品,分别作为扩展型与选择型的早期例子[7]。

发展历程

现代重混的源头一般追溯到 20 世纪 60 年代末至 70 年代初的牙买加舞厅文化。当地的制作人与录音师,如鲁迪·雷德伍德(Ruddy Redwood)、金·塔比(King Tubby)和李·佩里(Lee "Scratch" Perry),在雷鬼曲目中抽去人声做成器乐版,又逐步加入回声、混响与延迟,并让不同乐器轨进出混音[2]。同一时期,德国乐队 Neu! 在专辑中把已发行的单曲以不同转速、经盒式录音机处理等方式反复变形播放[2]。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早期迪斯科舞厅的 DJ 用循环与磁带剪辑为舞者延长舞曲,Tom Moulton 在此期间确立了后来通行的舞曲重混做法,并促成了 12 英寸单曲唱片格式;Walter Gibbons 则为首张商业 12 英寸单曲提供了舞曲版本[2]。70 年代中期以后,牙买加的 dub 文化随移民进入纽约布朗克斯,与迪斯科重混文化交汇,DJ Kool Herc、Grandmaster Flash 等人以两张相同唱片交替播放、手动搓动唱片的方式现场重组音乐,成为嘻哈文化的一部分[2]。

80 年代,面向俱乐部与商业渠道的「加长混音版」以 12 英寸黑胶发行,时长多为 6 至 7 分钟,常在两段副歌之间插入 8 或 16 小节器乐[2]。1987 年 Coldcut 为 Eric B. & Rakim 制作的《Seven Minutes of Madness》成为最早取得商业成功的重混之一,在德国、荷兰、英国等地进入榜单前 15 位[2]。80 年代末舞曲兴起后,保留人声、整体替换伴奏的作法流行开来;Jesse Saunders 在 1988 年 5 月为 Club Nouveau 的《It's a Cold, Cold World》先行制作全新伴奏再叠回原唱,被视为这种方式的早期实践[2]。

90 年代,家用电脑的音频处理能力提升,使「混搭」(mashup)在民间制作人中流行:制作者把两首或更多录音剪接成一首,其中 Girl Talk 的作品颇具代表性[2]。同时,Björk、九寸钉、Public Enemy 等艺人公开允许乐迷重混其作品,Erasure 甚至在单曲中附带重混软件并举办重混比赛[2]。纳瓦斯的《重混理论:采样的美学》于 2012 年出版,把重混的源流上溯到 19 世纪照相机与留声机带来的机械复制[5]。

应用

在当代舞曲制作中,重混已是常规环节,一首歌借此可以跨越不同曲风、适配不同舞池,并常邀请客串歌手或乐手加入新的人声与演奏[2]。节奏布鲁斯与嘻哈的重混往往沿用原曲伴奏,另加或替换由合作艺人说唱、演唱的段落,段落顺序也可能重排[2]。此外,抒情慢歌可被电子音乐制作人改造为适合俱乐部播放的版本,快歌也可被放缓以适应电台的抒情时段[2]。

重混还被用于修复与再版:母带丢失或老化的旧录音可以通过重混提升保真度,早期只有单声道版本的歌曲也可据此制成立体声或环绕声版本[2]。在流行音乐产业中,重混被用作附加曲目或 B 面曲目,以充实单曲唱片的内容;也有小牌艺人借与知名制作人合作的重混获得更广听众,例如 Fatboy Slim 为 Cornershop 的《Brimful of Asha》所做版本[2]。据吉尼斯世界纪录,麦当娜是被重混次数最多的艺人,其混音专辑《You Can Dance》被认为推动了混音专辑这一形式的普及[2]。

在网络社区中,重混的实践延伸到游戏音乐与二次创作视频:以现有音源重新编配的音MAD作品,其素材调和环节大量使用此类电脑音频技术[1]。Ableton Live、FL Studio 等软件采样器的普及,降低了采样与重混的技术门槛,使这种做法进入电子音乐、流行音乐与影视配乐等更多领域[8]。

局限

重混在技术与法律两方面都受到约束。技术上,未经授权的民间制作者通常拿不到人声、单件乐器等分离干净的分轨,只能对成品混音整体处理,可供操作的空间明显小于拥有原始工程文件的官方重混[2]。同时,重混以他人录音为素材,若删改幅度过大,可能被认为歪曲了原作的表达。

法律上的限制更为直接。学界指出,重混音乐创作人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总体上看很难满足合理使用的要求,而不少国家的著作权法并未专门为重混设置法定许可,创作者通常只能通过授权许可取得素材使用权[3]。以采样方式使用他人录音,关键看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侵权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思路,即使只截取短小片段,若涉及原作品的核心独创内容仍可能构成侵权[8]。由于重混往往需要从大量录音中取材,逐一取得授权的交易成本很高,这也成为混合创作在版权体系中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原因之一[3]。

此外,重混作品的独创性认定存在弹性。有研究认为,重混者付出智力劳动、其成果具备独创性时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但其权利范围应限于自身智力投入所对应的部分,不得侵害在先作品作者的权利[9]。这也意味着,同一份重混成品在原作权利人一方与重混者一方的权利边界,往往需要个案判断。

参见

  • 混音 —— 把多个音轨合成为成品录音的工序,是重混的技术基础。

  • 采样 —— 截取既有录音片段用于新作品的做法,构成重混常见的素材来源。

  • 数字音频工作站 —— 完成重混编辑的主要软件环境。

  • 混搭 —— 把两首以上歌曲拼合为一首的相近创作形式。

  • 合理使用 —— 判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能否免责的法律制度。

  • 雷鬼 —— 重混早期形态 dub 版本所依托的音乐类型。

参考资料

  1. 重混 [引用日期2026-10-29]
  2. Remix [引用日期2026-10-29]
  3. 数字时代混音创作的版权法规制 [引用日期2026-10-29]
  4. Remixes (Music) - Suggestions enabled [引用日期2026-10-29]
  5. Remix Theory [引用日期2026-10-29]
  6. remix culture: pulling it all together [引用日期2026-10-29]
  7. UM REMIX É UM REMIX É UM REMIX É UM REMIX [引用日期2026-10-29]
  8. 浩天律师事务所 [引用日期2026-10-29]
  9. downfile(PDF) [引用日期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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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6-10-28T18:55:3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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