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费

义项:港口收费项目
码头费

码头费是货物经由港口码头、堤岸或泊位设施装卸、转运、通过时,由港口当局、码头运营商或码头所有者收取的设施使用费,属港口使费的一项[1]。它按货物本身计收,而非按船舶计收,常见计费基础为收入吨、标准箱或净吨[2]。在中国,港口收费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码头设施使用与作业的相关费用分别列入不同费目[3]。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码头费指港口当局、码头运营商或码头所有者就货物使用码头、堤岸或泊位设施而收取的费用,覆盖货物装载、卸载或从船舶转运的过程,凡经过、上下或穿过码头的货物均在其列,也包括靠泊船舶与港内仓库、铁路车辆之间的货物移动[1]。美国部分州的管理规则对此有更严格的表述,将其限定为单纯使用码头设施的对价,不含任何其他服务[4]。按照这一定义,码头费与检验、分拣、过磅、装卸搬运等作业性收费相互分离[2]。

在中国港口收费体系中,码头设施使用与码头作业的相关收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等费目统一计收,港口经营人须将装卸、搬运、堆存等作业全过程纳入包干范围,不得就同一作业另行单设收费项目[3]。因此,中文语境下的「码头费」有时泛指使用码头资源产生的费用,与装卸费、堆存费等组合出现,并非一项独立的法定收费名目[5]。

原理

码头费的征收逻辑是「以货计费」:费用针对货物而非船舶,由港口当局或码头运营商向海运承运人收取,承运人再通过运费或货运发票把成本转嫁给发货人、进口商或出口商,适用于进口、出口与转运等各类货流[1]。与之相对,泊位费按船舶长度或总吨位并结合占用时间计收,指向船舶停泊与系泊空间[2]。

计费基础以收入吨为主,即比较货物的公吨重量与立方米体积,取其中较大者;集装箱货物多按 20 英尺或 40 英尺箱的固定费率计收,散货、件杂货或项目货物则按立方米、净吨、桶数、车辆台数等单位计费,许多港口另设最低收费以覆盖固定成本[1]。可用下式表示按收入吨计费的算法:

$$F = r \times \max(W,\; V)$$

式中 $F$ 为应收码头费,$r$ 为该港公布的单位费率,$W$ 为货物重量吨数,$V$ 为货物体积折算的吨数,两者取大者作为计费吨[2]。由于费率由各港年度公布,具体数值、附加情形与豁免规定差异较大,需以当地现行费率表为准[6]。

发展历程

中国港口的收费制度在 1949 年前费目与计费办法较为分散,此后交通部着手改革,费目和计算方法逐步趋向统一与简化,并按国际航线、国内航线与长江港口分别制定费收规则[7]。2005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自当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经港方同意、由非港方工人操作且不使用港口工具机械的货物,按港口作业包干费的 10% 收取码头使用费,是内贸规则中直接涉及码头设施使用的条款。

2015 年底,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类,并明确各收费项目应单独设项计收、不得超出范围另立项目[8]。2019 年修订后的办法自当年 4 月 1 日起执行,进一步降低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和部分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并按「减项、并项」原则把堆存保管费与库场使用费合并为库场使用费[3]。在集装箱运输领域,码头作业费(THC)最早可追溯至 1980 年的《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暂行办法》,当时作为港口装卸包干费向船方计收;2017 年的办法将「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更名为「港口作业包干费」,并要求其作为独立收费项目单独计收[7]。

应用

码头费是海运成本核算的常规项目。港口使费大致可分为船舶使费与货物费用两块,前者包括船舶港务费、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系解缆费等,后者包括货物装卸费、货物港务费、堆存费、安保费、理货费等[9]。码头费属于货物一侧的设施使用收费,在进出口报价与运费构成中需单独识别,以免与作业性收费重复计算[1]。

在贸易实务中,码头费的最终承担方取决于贸易术语。按国际商会公布的交货条件,起运港码头费在工厂交货与货交承运人等条件下由买方负担,其余条件下多由卖方负担;目的港一方则依术语不同在买卖双方之间分配[2]。由于各港费率、计费单位与豁免规则不一,承运人通常在提单与货运合同中约定费用的分摊与转嫁方式[6]。

局限

码头费的界定在实务中容易模糊。不同国家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港口、同一港口的不同码头,因征收机构与收费规定各异,费目名称与计费办法并不统一,码头费与装卸费、堆存费、码头作业费常有交叉重叠[7]。国际上关于码头费是否仅限设施使用、是否涵盖船舶本身,也存在不同解释,部分港口的费率表对「货物」与「船舶」的适用并无独立条目,需借助兜底类别计收[10]。

从费用性质看,码头费并不覆盖具体作业。它提供的是码头设施使用权,不含装卸劳力、设备租赁与仓储,这些内容属于码头作业费或其他作业性收费[1]。因此单看码头费无法判断一票货物的完整港口支出,实际核算还须叠加装卸、堆存、理货与单证等费用[5]。

参见

  • 港口费 —— 港口就船舶与货物提供劳务和设备所收各类费用的总称,码头费是其中一项。

  • 港口作业包干费 —— 中国港口按作业全过程综合计收的费目,覆盖装卸、搬运、堆存等环节。

  • 货物港务费 —— 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航道、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收取的规费。

  • 停泊费 —— 按船舶吨位与停泊时间计收、与码头费计费对象不同的港口收费。

  • 集装箱 —— 按标准箱计收码头费的典型货物载运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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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6-10-28T18:32:5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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