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

义项:对高耗能进口产品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碳关税

碳关税是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进口产品按其生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属于碳税在边境上的延伸[1][2]。它的设计目的是让进口产品承担与本国同类产品相当的碳成本,避免高碳产业向气候规则较宽松的地区转移,即防止「碳泄漏」[3]。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是目前全球最具代表性的落地制度,2023 年 5 月完成立法,2026 年 1 月 1 日进入正式征收阶段[4]。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碳关税指一国海关对进口的高耗能、高碳排放商品,按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额外征收的税款,属于碳排放边境税收调节措施[2][5]。它与一般意义上的国内碳税针对本国产品不同,课征对象是越过关境的进口商品,因此被视作碳税在贸易环节的延伸[2]。

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碳关税并不都属于传统关税税则中的独立税种。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 CBAM)常被中文舆论简称为碳关税,但它以购买与欧盟碳价挂钩的证书为载体,被欧盟视为与碳排放交易体系相衔接的环境政策工具,而不是新增的传统关税[6][7]。

原理

碳关税的出发点是碳泄漏问题:当一国对本土企业施加较严格的碳排放约束时,高碳产能可能迁往监管宽松的地区,减排效果被抵消,全球排放总量并未减少[5][4]。碳关税的做法是让进口的同类产品也承担与本国产品相近的碳成本,使减排压力沿供应链传导[6]。

费用按照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核算,进口商需要购买与进口产品碳排放量对应的证书,证书价格参照本国碳市场的碳价确定[8][9]。产品在原产国已经支付的碳价,通常可以按规定抵扣,以避免同一排放被重复收费[1][9]。

以欧盟机制为例,其碳成本可按以下关系估算:$碳成本 = (隐含碳排放量 - 免费配额对应排放)×证书价格 - 原产国已付碳价$[10][9]。由于本国碳市场的免费配额将逐步退出,收费覆盖的排放比例也逐年提高,进口产品承担的碳成本随之上升[9]。

发展历程

碳关税的构想与《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密切相关。该议定书只为发达国家设定有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减排限额,欧美部分国家担心本土产业因此处于成本劣势[11]。2007 年,法国前总统雅克·希拉克提出对未履行减排义务国家的产品征收进口税的设想,被认为是碳关税概念的起点[12]。

2009 年 6 月,美国众议院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及相关法案,授权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但相关立法最终未付诸实施[11][13]。2019 年,欧盟发布欧洲绿色新政,将碳边境调节机制列为重要内容,并提出到 2030 年温室气体排放较 1990 年减少至少 55%、2050 年实现气候中和的目标[14][2]。

2021 年 7 月,欧盟委员会在「Fit for 55」一揽子气候政策中正式提出 CBAM 立法草案,涵盖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等高耗能行业[14][12]。2023 年 5 月,法案完成立法程序正式生效,同年 10 月 1 日进入过渡期,进口商只需申报产品隐含碳排放,无须缴费[14][1]。

2025 年 10 月,欧盟通过第 2025/2083 号修订条例,设置年进口量不超过 50 吨的最低豁免门槛,简化排放计算,完善反规避条款,并将证书销售启动日期推迟至 2027 年 2 月 1 日[7][4]。2026 年 1 月 1 日,CBAM 结束过渡期进入正式实施阶段,首次年度申报和证书清缴的截止日期为 2027 年 9 月 30 日[14][9]。

欧盟之外,英国宣布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对钢铁、铝、化肥等行业实施类似的碳边境调整机制[1]。美国等国则通过《清洁竞争法案》一类的立法提案推进本国方案,但截至现有资料仍未形成与欧盟对等的正式征收制度[12]。

应用

碳关税的实际应用目前集中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该机制覆盖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氢六大类产品,并向部分前驱材料延伸,水泥和化肥产品同时核算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铝产品还需计入全氟碳化物[14][4]。判断某批货物是否受管辖,依据的是欧盟海关税则号是否列入附件清单[4]。

在程序上,缴纳义务由欧盟进口商承担:进口商须先取得经授权申报人资格,按年度申报进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并购买、注销相应数量的 CBAM 证书[9]。欧盟官方表示,机制只针对产品的隐含排放而不针对国家,对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以及与欧盟碳市场完全连接的国家实行豁免[14]。

对出口方而言,碳关税影响体现在数据与成本两个层面。生产企业虽然不直接向欧盟缴费,但需建立符合要求的碳排放监测与核算体系,并向进口商提供经第三方核查的实测数据;无法提供实测数据时只能采用默认排放值,而默认值通常明显高于实际水平,会抬高最终碳成本[9][15]。产品在原产国实际支付且经核查的碳价可在应缴额中抵扣,但需具备完整可追溯的凭证[9]。

局限

碳关税能否成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碳排放的计量。产品隐含碳排放的核算方法、默认值设定和核查规则由实施方单方面制定,不同国家在电力排放因子、边界划分和工艺路线上差异较大,若全球无法就碳足迹核算标准达成一致,碳关税容易演变为设置贸易壁垒的手段[2]。

在法律性质上,碳关税的边界并不清晰。有研究指出,欧盟 CBAM 在严格意义上并非关税,而是借助世界贸易组织一般例外条款等规则加以解释的边境调节机制,其与既有贸易规则的兼容性仍存在讨论空间[7]。也有分析认为,这类单边措施绕开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未充分计入发展中国家历史累积排放较少、发展阶段不同的实际情况[2][12]。

在减排效果上,碳关税只对进入实施方市场的部分产品和排放环节定价。过渡期内出现的大量默认值计算、下游产品尚未全面纳入、年进口量 50 吨以下的货物获得豁免等安排,都意味着其覆盖范围有限[15][9]。此外,出口国国内碳市场与实施方碳市场之间若未建立互认,企业在国内已承担的减排成本难以完全转化为抵扣[1]。

参见

  • 碳泄漏 —— 碳关税被认为主要用于防范的一种排放转移现象。

  • 碳排放交易 —— 碳关税定价所参照的本国碳定价制度基础。

  • 碳税 —— 对二氧化碳排放课征的税种,碳关税被视为其在边境的延伸。

  • 碳足迹 —— 核算产品隐含碳排放、确定应税排放量的基础方法。

  • 京都议定书 —— 确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国际气候协议,碳关税争论由此展开。

  • 世界贸易组织 —— 碳关税与现行多边贸易规则的兼容性讨论主要发生在其框架内。

参考资料

  1. 全开明、洪一帆:碳关税机制演进及其对全球贸易格局的影响研究——碳税研究系列(二)_贸法通 [引用日期2026-10-29]
  2. 环境经济 | “新三样”如何破解欧美碳壁垒?-中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引用日期2026-10-29]
  3. 碳关税机制演进及其对全球贸易格局的影响研究——碳税研究系列(二) - 你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 [引用日期2026-10-29]
  4. 欧盟ESG新规系列观察之CBAM——欧盟绿色贸易壁垒下的合规重构与中国企业应对 [引用日期2026-10-29]
  5.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引用日期2026-10-29]
  6. CBAM合规三部曲(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全解析:制度规则与企业影响研判 [引用日期2026-10-29]
  7. “碳关税”正重塑国际供应链产业链格局 [引用日期2026-10-29]
  8. 國際法規 - 中小企業減碳服務站 [新知]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引用日期2026-10-29]
  9. 欧盟 CBAM 正式期实施指南解读及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一) [引用日期2026-10-29]
  10. 揭秘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 [引用日期2026-10-29]
  11. 碳关税问题研究:背景、征收标准及应对措施 [引用日期2026-10-29]
  12. 聚焦中、欧、美涉及碳关税的立法政策现状——碳税研究系列(三) [引用日期2026-10-29]
  13. 碳关税及其中国的法律应对 [引用日期2026-10-29]
  14. 歐盟CBAM-因應CBAM專區-核心業務|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全球資訊網 [引用日期2026-10-29]
  15. 每月專欄 - 中小企業減碳服務站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正式期與執行法案核心資訊 [引用日期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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