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义项:信用衍生工具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是中国银行间市场的一种凭证类信用衍生工具,由标的债务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就特定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并可在二级市场转让流通。它于2010年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被视为本土化的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主要功能是把债券的违约风险转移给信用资质较高的创设机构,从而支持中低信用等级企业发债融资。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购买方需向创设机构支付信用保护费[1]。它属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中的凭证类产品,与信用联结票据、交易所信用保护凭证同列[2]。按交易商协会业务规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为参考实体提供保护的债务范围是债券、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分为合约类与凭证类两类[3]。

与合约类产品不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创设机构向投资者发行、经登记托管后可转让的标准化凭证,持有人数量可以众多,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只是一对一签署的合约,不能流通[2]。这种一对多的凭证结构使信用保护能够被更多投资者获得,也是它在中国被用作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基础[4]。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在制度设计上仅挂钩单一标的债务,不允许脱离标的债务单独交易,以此抑制纯粹的信用投机[5]。

原理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运作逻辑类似为债券投保:创设机构充当信用保护的卖方,持有标的债券或凭证的投资者为买方;投资者按期支付信用保护费,一旦存续期内发生约定的信用事件,创设机构须向持有人赔付损失,或按约定价格买入标的债务。由此,投资者原本承担的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转换为创设机构的违约风险,而创设机构通常为资本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其信用状况一般优于标的发行人。信用事件通常包括破产、支付违约、债务重组、债务加速到期等,由创设说明书约定其中的一类或多类[6]。

发生信用事件后,按约定可采用实物结算、现金结算或拍卖结算,目前银行间市场存续产品以实物结算为常见做法[3][7]。采用实物结算时,持有人按票面金额向创设机构交割与凭证名义本金等值的标的债务,创设机构同日支付实物结算金额,因此结算需要持有人实际持有标的债务[8]。实物结算金额可表示为:

$\text{实物结算金额} = \text{凭证名义本金} + \text{截至实物结算日标的债务的应付未付利息}$[8]

由于保护范围只覆盖约定比例的标的债务,凭证常设有参考比例,早期与近期产品中均见 100% 参考比例的条款[9][10]。凭证的创设金额、保护费率通过簿记建档确定,创设机构公布费率区间,由投资者申购决定最终价格。一个典型交易结构可概括为:


graph LR

A[标的发行人] -->|发行债券| B[债券投资者]

C[创设机构] -->|创设并销售凭证| B

B -->|支付信用保护费| C

A -.信用事件发生.-> C

C -->|赔付或买入标的债务| B

发展历程

2010 年 10 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及配套文件,正式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同年 11 月,由中国民生银行创设的 10 民生银行 CRMW001 发行,标的债务为 10 云铜 CP01,发行规模 2 亿元,被视为中国金融市场首只信用衍生工具[11]。推初期市场活跃度低,2010 年与 2011 年创设规模仅分别为 6.9 亿元和 0.5 亿元,2014 年底首批产品全部到期[4][12]。

2016 年,交易商协会修订试点业务规则,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创设流程,但标的范围与市场需求仍未充分打开,市场反应平淡[4]。2018 年 10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成为“第二支箭”政策的核心工具,创设规模迅速放大,2018 年 11 月至 12 月合计超过 50 亿元,2019 年年度创设规模升至百亿元级别[4]。同期,凭证创设引入簿记建档定价、与标的债务同步发行以及多家机构联合创设等机制[13]。

2021 年业务规则修订进一步简化入市流程,2024 年优化交易商分层管理机制[4]。202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文,鼓励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工具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同年 6 月交易商协会修订业务规则与凭证业务指引,将创设机构与核心交易商身份解绑,并允许挂钩标的由单一债项扩展至参考实体[4][6]。据交易商协会统计,截至 2024 年底全市场累计创设凭证 668 只,涉及信用债券发行金额 3331.38 亿元[14]。

应用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最主要的用途是配合信用债券发行,通常由主承销商在发行标的债券时同步创设,为买入债券的投资者提供保护,形成“凭证加债券”的组合[6]。组合后债券的信用风险部分转移至创设机构,有助于降低发行利率、提升认购意愿。有研究以某科技型企业为例,其 2018 年 4 期配套凭证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较未配套凭证的债券平均低 30 个基点以上[14]。

在政策层面,凭证被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融资。2025 年上半年,挂钩民企的凭证创设 29 笔、42.78 亿元,支持民企融资 82.59 亿元;随着债券市场“科技板”推出,挂钩科创票据或科技创新债券的凭证共创设 10 笔、11.15 亿元[15]。除债券增信外,凭证及其配套工具也被用于授信替换、对冲持仓估值波动等信用风险管理场景[15]。

局限

凭证的保护效力取决于创设机构自身的偿付能力,标的债券违约时投资人承担的是创设机构的违约风险;且市场普遍采用双边结算,投资人需自行承担交易对手风险,国际上较成熟的定价估值方法难以直接套用[14]。实际业务中,创设机构往往公布较宽的保护费率区间,最终价格通过簿记建档交由市场决定[14]。

资本缓释功能也受到制约。尽管监管规则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资本作用作了完善,但受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会计处理限制,买入保护可能被计入交易账户,不能缓释银行账户的信用风险资本,反而增加市场风险资本,削弱了商业银行的参与意愿[14]。这一会计与资本计量问题在凭证推出早期即被提出,实践中银行多按最审慎原则计提风险资本。

市场结构与覆盖范围存在局限。凭证的创设与投资主体长期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主,参与者类型相对单一,中小企业与个人难以介入,不利于风险分散[11]。出于规避赔付的动机,创设机构倾向选择高信用等级主体和短期限品种,融资压力较大的中低资质企业得到的支持有限。此外,市场流动性偏低、信用评级与定价基础薄弱,也限制了凭证二级市场的活跃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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