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查询她人的通话记录
黑客查询她人的通话记录,是指通过技术入侵、数据比对或非法购买等非授权途径,获取他人手机号码所对应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与时长等信息的行为。通话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范中被列为需严格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法律授权而获取、出售此类记录,可能同时涉及民事责任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风险,因而成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简介
通话记录指电话用户与外界通话过程中形成的历史活动记录,通常包含对方号码、通话起始时间与通话时长等内容,属于对已发生通话行为外在痕迹的客观记录[1]。这类信息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的社会交往对象与活动规律,一旦被集中获取,可与姓名、住址、行踪轨迹等其他数据拼接,还原出较为完整的个人生活图景。
在制度层面,通信记录与通信内容被列入个人信息的范畴,相关规范在列举敏感个人信息时也将“通信记录和内容”包含在内,要求处理者具备特定目的与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3]。
从权利基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4]。这一条款构成理解通话记录查询边界的基本出发点。
沿革
与通话记录相关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取问题,与互联网数据泄露的历史大体同步。早期一些网络平台与行业单位的防护能力有限,不法人员通过网站漏洞、网络钓鱼、木马病毒以及内部人员泄密等渠道取得大量用户数据,这些数据经过清洗、去重与关联处理后集中归档,形成了业内所称的社工库,其全称为社会工程学数据库[5]。规范表述中,社工库并非某个特定应用程序,也非由指定机构建设维护的单一数据库,而是一类资料集的统称[5]。
在数据获取链条上,业界习惯用“拖库”“洗库”“撞库”描述不同环节:拖库指入侵站点导出用户数据库,洗库指对数据进行甄别与变现,撞库指用已获得的账号密码在其他网站批量尝试登录[6]。由于不少用户在不同平台复用同一套账号密码,撞库可以把分散在多个平台的碎片信息串联到同一自然人身上,再利用手机号等强关联标识进行索引,使原本零散的数据具备可查询性[7]。
法律规则随之上移。2009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又作了修订;2021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体系[8]。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则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与入罪数量标准作出细化[9]。
2025 年前后,多起引发公众讨论的网络事件使“开盒”这一说法进入大众视野,相关调查显示,被查询的信息往往来自境外平台上的社工库,且其中相当部分是数年前甚至十余年前的陈旧数据。有网络安全从业者指出,此类平台通常宣称可查询姓名、电话、住址、开房记录等各类信息,实际操作是利用已有的多个数据库进行比对,再以交易方式牟利。
特点
就技术路径而言,此类行为区别于直接窃听通话内容,多数情况下并不接触通话的语音内容,而是围绕号码归属、通话时间与通话对象等元数据展开。相关分析指出,通话记录不体现通话的具体内容,属于一般性的个人隐私信息,这一属性使其在证据法与权利保护上的定位有别于通信秘密[1]。
就数据来源而言,呈现明显的“存量比对”特征。有调查发现,社工库中留存的个人信息多为若干年前的旧数据,所查得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往往已与实际状况不符,若要获得更为精确的即时信息,通常需要依托特定行业内部人员的配合。这意味着查询结果的准确程度与数据的新旧程度直接相关。
就实现方式而言,常见的公开报道中涉及两类情形。一类是依托社工库等存量数据平台进行检索比对,用户提供姓名、手机号、邮箱或身份证号中的任意一项即可获得反馈信息[5];另一类是借助恶意程序、钓鱼页面或内部人员渠道获取运营商系统中的实时记录,此类方式技术门槛与获取成本相对更高[7]。
就法律定性而言,通话记录的获取与流转受多重规范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进一步禁止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在刑事层面,司法解释将“通信记录”归入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该类信息 500 条以上,可认定为“情节严重”[9]。
此外,合法查询存在明确边界。依据宪法第四十条,通信检查权原则上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基于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行使;在民事诉讼等场景中,人民法院可依诉讼法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1]。普通个人既无法律授权,也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形下,不具备查询他人通话记录的合法途径[11]。
参见
参考资料
- 司法机关办理民事案件能否调查当事人通话记录 [引用日期2026-10-19]
- 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信息提示(一) [引用日期2026-10-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引用日期2026-10-19]
- 伴侣之间不经同意偷看对方手机违法吗?-抚州法院网 [引用日期2026-10-19]
- 起底“开盒”背后的“社工库”:签到1次便可查1次他人信息 [引用日期2026-10-19]
- 网银安全存四大威胁:黑客可据个人特征“定制”病毒 [引用日期2026-10-19]
- 通过小红书/抖音UID解密得到手机号”的说法,数据的整合与“社工库”的建立【03】 [引用日期2026-10-19]
- 2000余名网红遭“开盒”,细节披露 [引用日期2026-10-19]
- t20170509_190088 [引用日期2026-10-19]
- 婚恋中的这些事,看看法律怎么说 [引用日期2026-10-19]
- 用自己手机能查到他人通话清单吗 [引用日期2026-10-19]